(2015)武侯执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姚莹、何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姚莹,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负责人钟玮,行长。被执行人姚莹。被执行人何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姚莹、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姚莹、何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树南街8号1栋3单元5楼1号房屋(权1381251)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