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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丰年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37号申请人:岳西县丰年种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程小可。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良。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怀宇。申请人岳西县丰年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严店工业区解放路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证号:肥西国用XXXX第XX**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40万元,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丰年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严店工业区解放路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证号:肥西国用XXXX第XX**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保全金额以240万元为限;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岳西县天蚕丝绸轻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来榜镇三河村船形、大屋组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