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邓远洪与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洪,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邓远洪,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被告: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6289007-X。法定代表人:李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洪诉被告荣昌县天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邓远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