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恩祥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09号罪犯熊恩祥,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00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恩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9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都监狱工作人员陈雪梅、罪犯熊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熊恩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恩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熊恩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恩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学文审判员 李 庆代理��判员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