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元与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元,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田元,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2178-X。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裁字第178号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3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应收款在180000.00元以内予以提取、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