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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3月27日生。被告丁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