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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被告白成江、白立勇、李丽、卢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白成江,白立勇,李丽,卢晓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7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岳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连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成江,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白立勇,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李丽,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卢晓芳,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被告白成江、白立勇、李丽、卢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连峰,被告白立勇、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成江、卢晓芳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2月24日,被告白成江同原告签订农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400000元。原告同白立勇、李丽、卢晓芳签订农户借款保证合同,债权本金2400000元。2015年2月28日借款到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今,被告白成江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被告白成江共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981030.52元,经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白成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72846.19元,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白立勇、李丽、卢晓芳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被告白立勇、李丽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为事实,被告暂时经济困难,有能力时同意偿还。被告白成江、卢晓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农户借款合同1份、农户借款保证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存在,约定利息,违约责任。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垫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个人贷款支付凭证1份,证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3、个人贷款还款凭证3份,证明被告已经偿还本金427153.81元。被告白立勇、李丽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4、律师代理费收据1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8175.00元。被告白立勇、李丽质证认为律师费过高。被告白成江、白立勇、李丽、卢晓芳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白成江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白成江向原告借款240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4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分次任意还本,合同中约定双方如遇纠纷由被告白成江承担律师代理费。同日,原告与被告白立勇、李丽、卢晓芳签订农户借款保证合同,被告白立勇、李丽、卢晓芳对被告白成江的借款及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白成江发放借款2400000元。被告白成江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427153.81元。现贷款到期,被告尚欠本金1972846.19元及利息未偿还。另查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817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白成江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白立勇、李丽、卢晓芳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白成江偿还借款本金1972846.19元及利息,要求被告白成江给付律师代理费48175.00元、要求被告白立勇、李丽、卢晓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成江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借款本金1972846.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白成江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律师代理费48175.00元三、被告白立勇、李丽、卢晓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9元由被告白成江、白立勇、李丽、卢晓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贺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