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谢兰兰与张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兰,张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谢兰兰,女,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郭文静,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兰兰与被告张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兰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谢兰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兰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谢兰兰。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新萍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