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覃伟与农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伟,农定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覃伟,男,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35。被告:农定虎,男,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3355。原告覃伟诉被告农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玉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定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伟诉称:被告农定虎于2013年8月25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向原告购买价值15600元的灯饰配件一批,后出具欠条,定于2014年6月3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农定虎支付原告覃伟货款15600元。原告覃伟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欠条》1份。被告农定虎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覃伟有偿向被告农定虎供应灯饰配件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但在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欠原告15600元,并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届期,被告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覃伟向被告农定虎出售灯饰配件,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按时清偿相应的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600元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农定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覃伟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农定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覃伟1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农定虎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覃伟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农定虎于支付款项时迳付原告覃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秋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