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受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仁静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受初字第79号起诉人江仁静,男,193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陆杭玲,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仁静的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起诉人与江志勇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从起诉人提供的诉讼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看,该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已经发生了物权的转移,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必然涉及该合同的效力问题。现立案审查中从合同的形式要件来看,在合同中起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起诉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受合同管辖的约束,至于起诉人本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名属于实体审理中认定的问题。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仁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海艳审 判 员 周 君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