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李平、蒙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李平,蒙友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铺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青玲,系该工作人员。被告于李平,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蒙友珍,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李平、蒙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于李平、蒙友珍已清偿贷款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付明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