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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辖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萍与上海永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永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萍,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辖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周爱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原审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新华路**号内***室。负责人:彭妍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永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上××奉贤区,并非嘉善县,故合同履行地应××上海市奉贤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依据该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上××奉贤区起诉,该院已经受理,陈萍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根据规定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故应是原审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将其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原审法院管辖。原审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将案件移送至原审审理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无法理依据。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陈萍原审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来看,陈萍是受上诉人派遣至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工作,陈萍的实际用人单位为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而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善县,因此陈萍的工作地点在浙江省嘉善县,故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浙江省嘉善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将其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移送错误,由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不能将本案再行移送。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