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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正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正军:申请执行人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乔正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065.87元,执行费156元,共计17221.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乔正军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7065.87元、执行费156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山东洁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乔正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