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德华、万泽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德华,万泽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2号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江岸东城中央3幢负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372-X。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德华,男,汉族,1955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万泽贵,女,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德华、万泽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