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葛某与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葛某,系日本电产(大连)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慕某甲,无职业。原告葛某诉被告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西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被告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慕某乙。被告长期不工作,不挣钱养活孩子,且经常借钱打麻将,不给钱还打原告。原告产后诊断为××,还得自己挣钱养活孩子。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房睡。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愿意离婚。我没有长期不干活。因为我有××,有××不能干活,需要休息几天。我想好好干活,去年干活的厂子效益不好,没有活干了。我现在已经找了一个活。我从今以后再也不打麻将了。离婚对孩子也不好,我昨天问孩子希不希望爸爸妈妈离婚,孩子说不希望。原告身体不好,如果离婚她身边都没有人,犯病了没人照顾,我不放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一个单位的同事,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慕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度感情较好,自婚生女出生后,原告被诊断为××,家庭花销增加,被告工作不稳定,家庭负担较重,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4年在本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被告书写保证书后,双方在本院调解下和好,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度感情较好,纵观双方相识、恋爱、结婚及婚姻存续的时间,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身患××,又要抚养孩子,家庭负担较重,而被告因为工作不稳定及打麻将等不良习惯,不能很好的帮助原告分担家庭负担,使得原告对被告产生不满情绪。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努力工作、改正不良习惯的想法,说明被告对原告感情依旧。原告虽为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其陈述的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原、被告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日后加强沟通,互相帮衬,在处理家庭琐事中,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协商处理,特别是被告努力工作赚钱贴付家用,那么被告重新赢得原告的爱恋是大有希望的,故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