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悦涵与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涵,西安市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李悦涵,女,201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理人李莉,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李金岩,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解晓明,院长。委托代理人孟凡钦,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院医务科主任,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悦涵与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悦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悦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8元退还原告李悦涵。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