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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光洪峰诉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车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洪峰,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光洪峰,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210180018,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齐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车队,住所地齐市龙沙区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黑BJ65**号金杯车一台的车辆挂靠合同,判决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出具该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转出提档手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车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光洪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转出提档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田 波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