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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花兰诉全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兰,全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46号原告陈花兰,女,生于1962年。委托代理人李春林,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明跃,男,生于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兰诉被告全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花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陈花兰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