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特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叶文炯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叶文炯,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特字第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代表人周卫星。委托代理人林婉君。委托代理人邵汉军。被申请人叶文炯,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洪青,职业不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叶文炯、洪青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申请费2263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奕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