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王某某,北京市顺义区人。被告:杜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书润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张怀青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我是再婚。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和我住了一天就走了,再也没有去过我家,互相也没有来往。我与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现在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2、被告写的承诺书一份,承诺其于2014年2月16日到原告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只在原告家住了一天就走了,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杜某某辩称,如果要我同意离婚,原告需补偿我10,000.00元。我与原告结婚除了张怀青以外还有三个媒人,其他三人的名字我不记得了。原告所述登记结婚的时间属实。原告诉称我婚后在原告家仅住了一天不属实,其后的2013年农历五月初四我接原告到我家住了四天,2013年6月份、2013年8月13日及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我均去原告家住了一天,但没有同居。我与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对原告提交结婚证及承诺书均予以认可,亦认可2014年2月16日到原告家住了一天就走了,但未同居。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认为被告所述2013年农历五月初四原告到被告家住了四天属实,被告所述2013年8月13日及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被告均到原告家住了一天属实,但两次均同居了;被告所述2013年6月份被告到原告家住了一天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原告家住了一天后,就回到了自己家。2013年农历五月初四被告接原告到被告家住了四天。2013年8月13日及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被告均到原告家住了一天。2014年2月16日被告到原告家住了一天。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尽互相扶养义务。原、被告结婚时均已将近60周岁,本应相互扶养,在生活上相互帮助,但原、被告自婚后就长时间分居,经本院调解,双方亦未能和好,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经济补偿,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美丽附页一、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准再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