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郑晖与四川遂宁市财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晖,四川遂宁市财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郑晖,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4日,居民。被告四川遂宁市财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晖诉被告四川遂宁市财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晖在立案时没有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拉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