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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翔申请确定吕玉增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翔,吕玉增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73号申请人吕翔,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吕玉增,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翔要求确定吕玉增的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吕翔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