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翔申请确定吕玉增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翔,吕玉增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73号申请人吕翔,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吕玉增,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翔要求确定吕玉增的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吕翔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