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施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严振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