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晓英与罗国平、汪意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英,罗国平,汪意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汪晓英,女,35岁。被告罗国平,女,年龄不详。被告汪意华,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英诉被告罗国平、汪意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晓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晓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汪晓英负担。审判员 邓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