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纸商重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纸商重字第12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东方审 判 员 楚遵安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