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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纸商重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纸商重字第12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东方审 判 员  楚遵安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