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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宝登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闫宝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662号申请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沂斌。被执行人闫宝登,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阳村乡永安村。申请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宝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197637元债权未获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