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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雷国民与黎曼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国民,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刑执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雷国民。被执行人黎曼。本院���理的申请执行人雷国民与被执行人黎曼故意伤害罪一案,(2014)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0105.86元(本金29905.86.00元、执行费2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