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与郑国友、郑国安、郑国兴、郑国军、郑秀凤、郑秀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郑国安,郑国兴,郑国友,郑国军,郑秀凤,郑秀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文泽,该院院长。被告郑国安。被告郑国兴。被告郑国友。被告郑国军。被告郑秀凤。被告郑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与被告郑国安等六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彦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白项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