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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乐与张二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张二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612号原告赵乐,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二艳,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乐与被告张二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乐撤回对被告张二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