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乐与张二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张二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612号原告赵乐,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二艳,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乐与被告张二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乐撤回对被告张二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