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马晓明、马德平、蔡文霞、马石古、苏玉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马晓明,马德平,蔡文霞,马石古,苏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负责人纪彦斌,行长。被执行人马晓明,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马德平,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蔡文霞,女,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马石古,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苏玉卿,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晓明、马德平、蔡文霞、马石古、苏玉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晓明只履行部分借款,尚欠借款本金2998.1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2300.41元,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000元,案件受理费329元没有继续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工商、银行、证券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马晓明、马德平、苏玉卿在金融机构有开设账户外,余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执行人马晓明、马德平、苏玉卿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