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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德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曾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武汉市德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大南街176号。法定代表人杜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雄。原告武汉市德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市德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秦志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