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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李成功与刘长金、周俊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功,刘长金,周俊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成功。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金。被告周俊兰。原告李成功诉被告刘长金、周俊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功,被告周俊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功诉称:2014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本市云龙区古槐园小区13-3-102室房屋,建筑面积69.38平方米,价款人民币3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并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对违约责任也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购房款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也不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2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长金未行使抗辩权。被告周俊兰辩称,原告所说事情经过是真实的,第一被告刘长金现在睢宁做工程,还没有结账,等结完账就还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刘长金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云龙区古槐园小区13-3-102号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成功,房屋成交价格为30万元,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原告,合同对违约责任亦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遂将30万元一次性付清,被告亦书写收条证明其已收到原告所付购房款30万元。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原告,也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正在初查阶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李成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李成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