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恢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艾学义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恢执字第47号被执行人艾学义,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资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郴州市航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艾学义所有的湘L4EE**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GXC16AF1C0034679,发动机号:212015632)一辆。2015年8月16日,李超以1.9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湘L4EE**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GXC16AF1C0034679,发动机号:212015632)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超所有;二、买受人李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张治权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