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秦福泉与严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泉,严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秦福泉,农民。被告严广,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福泉与被告严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福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福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福泉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