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湖北路畅养护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湖北路畅养护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4-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村3-13号。法定代表人朱鸿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路畅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法定代表人范湘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路畅养护技术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路畅养护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