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文金与华绪远、赵星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金,华绪远,赵星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金。被执行人华绪远。被执行人赵星桃。申请执行人胡文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绪远、赵星桃偿付欠款5,060,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绪远、赵星桃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金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