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迅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迅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湖北路桥大厦1602室。负责人:张显明。委托代理人:刘争佳,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迅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地块厂房(莲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贡亦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迅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迅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2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迅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2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