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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加华与桂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郭加华,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人虎,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加华与被告桂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加华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2元,由原告郭加华负担。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