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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980号罪犯陈衍云,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成均镇岭肚村岭肚33号,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玉区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衍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2011年7月20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1月24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衍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本次减刑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衍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评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评积极分子(折合21分奖励分)。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110.22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至今未缴纳原判罚金三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衍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的缴纳义务,结合该犯累犯的情节、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衍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