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涛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花木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远市花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招行初字第58号原告:徐涛,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招远市。委托代理人:栾宝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董希彬,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王磊,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招远市花木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刘光东,男,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秉臣,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涛不服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涛负担。审 判 长  于杰红审 判 员  王新东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