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