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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