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60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