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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立均与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均,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沈立均,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清华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周延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均诉被告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沈立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