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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张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张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郭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20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郭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的账号:2710112401109000838411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的账号:2710112401109000692693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