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曾毓林与林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毓林,林伟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毓林,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君聪、卢翼,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琴,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小召、郭小兰(实习),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毓林因与上诉人林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曾毓林与林伟琴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继续履行;二、驳回曾毓林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曾毓林与林伟琴均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履行讼争房产的买卖《协议书》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对与违约责任认定的相关事实也未予查清,且最后的判决事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曾毓林与林伟琴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洪德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