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英华与仇存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华,仇存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郭英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仇存荣,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华诉被告仇存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英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英华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