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英华与仇存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华,仇存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郭英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仇存荣,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华诉被告仇存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英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英华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