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建花与王培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培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门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培利银行存款186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