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厉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厉某。委托代理人钱照林、钱军飞,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原告厉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夏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爱好及为人等方面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7月23日,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后撤诉离婚。和好后被告仍不知悔改,甚至因赌博欠钱闹到派出所。2012年9、10月份,原告离家在外打工至今,分居已三年之久,双方未尽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厉某与朱某甲均系再婚,两人于2010年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2年,厉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厉某撤回起诉。现厉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朱某甲未到庭致使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资料、户口簿、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互相信任、互相谅解,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婚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爱护、体贴,遇事多加强沟通,稳妥地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照顾子女,携手经营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厉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