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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马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XXX。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马超,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超给付:1、欠款本金、利息、罚息25281.43元及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2、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马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超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