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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孟凡科与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科,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32号原告孟凡科。委托代理人戚文学、颜瑞。被告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原告孟凡科与被告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戚文学、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科诉称,2014年3月,被告公司经理刘恒中和原告联系,让原告为其设计、印制一批商标标识。双方约定,费用为20000元,货到付款,车费800元由被告承担。2014年4月15、16日,原告雇车将货物从淄博市送到被告公司,被告验收后没有及时付款,经原告做工作,在2014年4月20日被告公司勉强支付了9600元(被告让原告承担一半车费,故少付400元)。余款10000元被告公司刘恒中写了一张欠条待付。之后,原告多次来被告公司催要,被告拒不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报酬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千禧娃公司辩称,原告找到我们公司,说可以为我们做床垫的包角、大画、说明书等一套,我们就把我们设计好的商标等一套给原告让他去做,做完后原告就发给了我们,我们给原告1万元,剩余的1万元约定到年底结清。当时我们感觉原告还不错,就介绍了同行临沭详诺床垫厂也让原告帮着做了,原告未经我们同意,用了我公司设计的东西,商标千禧娃的字换成了详诺的字,其他的都没有变。但是原告把我们在大画上印有的荣誉证书等也印到了详诺的大画上,且大画上还有明显的千禧娃的字样。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利益。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们又找原告做另外一批千禧娃产品的包装,但原告把我们的产品书上的产地打成临沭县,电话也是详诺床垫厂的。所以我们感觉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我们也要求过退货,这也是我们不付钱的原因。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千禧娃公司向原告孟凡科定制一批用于床垫制造的包角、大画、说明书等商标资料的印刷品,约定报酬为20000元。2014年4月16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印刷品货物,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由其工作人员刘恒中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货款10000元的欠条1张,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觉得原告提供的印刷品质量较好,遂为其介绍其他同行使用,并在之后又向原告定制了一批产品。因被告认为原告在为他人印制印刷品时侵犯了其利益,并认为原告的第二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原告催要之前的欠款时,拒绝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于2014年3月由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给付货物原告已交付印刷品,被告应及时支付余欠货款被告应及时支付余欠报酬,其拖欠不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报酬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故仅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辩称的原告在为他人印制印刷品时侵犯了其利益,并认为原告的第二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主张,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孟凡科给付货款日内向原告孟凡科给付承揽报酬10000元,并自2015年7月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至付清报酬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千禧娃家俬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货款时一并付清待被告给付报酬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艳丽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法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